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產品侵權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產品的商標所有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的批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產品侵權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產品的商標所有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的批復
發(fā)布日期:2020-12-23|字體:| 下載收藏 語音播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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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產品侵權案件的受害人能否以產品的商標所有人為被告提起民事訴訟的批復

(2002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會員第1229次會議通過,根據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第1823次會議通過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調解工作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等十九件民事訴訟類司法解釋的決定》修正)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京高法〔2001〕271號《關于荊其廉、張新榮等訴美國通用汽車公司、美國通用汽車海外公司損害賠償案訴訟主體確立問題處理結果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我們認為,任何將自己的姓名、名稱、商標或者可資識別的其他標識體現(xiàn)在產品上,表示其為產品制造者的企業(yè)或個人,均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和《中華人民共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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