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來,隨著瀆職案件查辦力度的不斷加大,一些黨員公職人員企圖通過“集體研究”的形式掩蓋瀆職行為,規(guī)避紀法責任。根據(jù)“兩高”《關于辦理瀆職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相關規(guī)定,以“集體研究”形式實施的瀆職犯罪,應當依照刑法分則第九章的規(guī)定追究國家機關負有責任的人員的刑事責任。對于具體執(zhí)行人員,應當在綜合認定其行為性質(zhì)、是否提出反對意見、危害結果大小等情節(jié)的基礎上決定是否追究刑事責任和應當判處的刑罰。筆者結合辦案實踐,對查辦“集體研究型”瀆職案件談幾點體會。
立足書證,適時以事立案。書證記載的內(nèi)容可以直接客觀反映案件事實,具有很強的證明力。行為人往往利用集體研究“形式合法”的特點,通過召開會議,“堂而皇之”實施不法行為。一般地,會議的基本程序包括:提出議題、召集人員、會議主持、議題討論、集體 ……
